|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发布实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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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》经2000年10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,于2001年3月21日发布市长令,2001年4月1日开始实施。因网络、市民卡尚在完善中,目前实行市医保中心的《过渡办法》。 现将主要内容介绍如下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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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医保改革的目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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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次医保改革就是要建立一种以基本医疗保险为基础,以大额医疗费用互助、公务员补助、企事业补充医疗保险为辅助,以商业保险为补充的,可以满足不同层次、不同人群需求的医疗保险制度。实现"一个目标,两个核心,三项改革",一个目标是指"用比较低廉的费用,提供比较优质的医疗服务";两个核心是指:在医保改革中引进分担机制,在医疗改革中引进竞争机制;三项改革是指:医保改革、医疗改革、药品流通领域改革,且三项改革同时进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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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医保人员的投保和保障水平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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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本着"基本保障、广泛覆盖、统帐结合、双方分担"的原则,北京的筹资比例为"9+2+1+3"。
"9"为用人单位按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9%缴纳,"2"为职工按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2%缴纳(《规定》实施前已退休人员不缴纳)。其中"9"的30%=2.7%+"2"为4.7%属个人帐户,用于门诊,所余6.3%为社会统筹,用于住院、门诊三种特种病、急诊留观收入院前7天费用,"9+2"即为基本医疗保险(基本保障)。
"1"为用人单位按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1%缴纳,用于解决封顶线以上的费用(年度累积最高额为10万元,总计15万元),"3"为职工每月缴纳3元,用于解决门诊在职2000元以上(报50%),退休1500元以上(退休~70报60%,70岁以上报70%),年度内最多可报2万元,"1+3"即为补充医疗保险(大额医疗费用互助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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个人帐户金如下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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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年龄 |
35岁以下 |
35~45岁 |
45~退休 |
退休~70 |
70岁以上 |
| 金额 |
0.8% |
1% |
2% |
4.3% |
4.8% | 注:金额为占本人缴费的基数的百分比,退休为社会平均工资的百分比。 社会统筹的支付比例如下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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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级医院 |
二级医院 |
一级医院 |
| 在职 |
退休 |
在职 |
退休 |
在职 |
退休 |
| 起付线~1万 |
80% |
88% |
82% |
89.20% |
85% |
91% |
| 1万~3万 |
85% |
91% |
87% |
92.20% |
90% |
94% |
| 3万~4万 |
90% |
94% |
92% |
95.20% |
95% |
97% |
| 4万~封顶线 |
95% |
97% |
97% |
98.20% |
97% |
98.20%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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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医保人员的就医流程(过渡办法)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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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因试点区网络、市民卡尚不完善,目前实行过渡办法,与《规定》有如下不同:1、不用市民卡,发放医保手册。2、帐户存于市商业银行,门诊全部用现金。3、医疗机构对住院的参保人员要确认是否足额缴费。4、门诊特种病选择一家特种病定点医院。
(一)、门诊或急诊留观: 1、:凭医保手册建立门诊病历(急诊可用小本),加盖"医疗保险"章。检查、治疗均现金结算,用药范围仍为北京市公费、劳保医疗药品目录(两本蓝皮书),使用蓝色处方,诊断用药相符,实行双处方、双划价。目录外用药征得病人同意后,使用白处方。
2、开药量急性病不超过3日量,慢性病不超过7日量,行动不便可开2周量,退休人员患高血压、糖尿病、冠心病、慢性肝炎、肝硬化、结核病、精神病、癌症、脑血管病、前列腺肥大疾病,且病情稳定需长期服用同一类药物的,可放宽到不超过1个月量。 3、单张处方金额大于500元者;单项检查、治疗,单剂量药品(片、支)大于100元者(填写"申报单");病情需要转院治疗者(由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填写"转诊单",一式两份);到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(以下简称医保办)审核盖章。 4、如患者到我院药房取药,交付全额现金,仍使用目前收据;如患者到定点药店取药,到医保办盖外购章。
5、达到"门槛"(如:在职职工医保费用达到2000元)或急诊 留观收入院,入院前7天的费用,由用人单位汇总,医保审核,社保拨付。 6、示意图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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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、门诊特种病或住院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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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概念解释: (1)
、结算周期:住院、门诊放化疗者,每90天为1个结算期;需长期做肾透析、 肾移植术后长期用排斥药物者,每180天为1个结算期。连续治疗超过1个结算期,视为第二次住院。2001年,第一次住院起付线为1300元,第二次及以后住院起付线为650元。 (2)、个人自付部分预交金标准: 个人自付部分包括:起付线+自费项目+自付比例。自费项目指目录外用药、检查治疗。 自付比例指一般比例,加特种用药,检查治疗和贵重材料需个人承担的部分。 个人自付部分预交金医保中心指导标准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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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住院费用(元) |
三级医院 |
二级医院 |
一级医院 |
| 在职 |
退休 |
在职 |
退休 |
在职 |
退休 |
| 10000 |
3100 |
2400 |
2900 |
2300 |
2700 |
2100 |
| 30000 |
6100 |
4200 |
5500 |
3800 |
4700 |
3300 |
| 40000 |
7100 |
4800 |
6300 |
4300 |
5200 |
3600 |
| 50000 |
7600 |
5100 |
6600 |
4500 |
5500 |
3800 |
注:50000元以上,现金结算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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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3)、 "单机板": 是目前的政策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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药品:为医保用药范围,《目录》中常规药品为甲类,按医保比例支付;《目录》中注明"需个人部分负担"的药品为乙类,先负担10%,再纳入医保比例支付,即双付。药品库以外的药品均为丙类,全部自付。 诊疗项目:200元(含)以下的单项检查、治疗为甲类,按医保比例支付;大于200元的单项检查、治疗费用(彩色XX),个人先付8%,双付。 材料:允许收费,属于医保范围的医用材料(生活材料全部自付)按比例报销,单项费用超过500元(含)的贵重医用材料(含一次性医疗器械、一次性进口医用材料等)其50%纳入报销范围。
安装体内的人工器官,支付范围的最高标准如下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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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心脏起搏器 |
单腔1.4 |
双腔1.8 |
临时0.6 |
| 心脏瓣膜 |
生物瓣0.7 |
机械瓣0.8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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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人工晶体 |
0.0668(668元) |
| 人工关节 |
髋关节0.45 |
膝关节0.5 |
股骨头0.33 |
| 其他人工器官 |
1.8 |
注:实际收费低于上述标准的,按实际收费支付。 器官移植:肾移植、角膜移植、骨髓移植、血管移植、皮肤移 植列入报销范围。全部住院费个人先负担2%,双付,器官、组织移植源所需的有关费用个人负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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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、住院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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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1)、医生填写住院押金,交纳自付部分。 (2)、使用单剂量大于100元的药品、单次100元以上检查治疗(不包括化验组合)、大于500元(含)的贵重医用材料,填写"北京市医疗保险特种检查、治疗、贵重药品审批表",到医保办审核盖章;确需使用目录外项目,填写自费同意书(同用"审批表"),均需患者或家属签字,留存病历中。 (3)、预交金不足时,及时缴纳。 (4)、连续住院达到一个结算期,及时结算;连续住院超过6个月,主管医生填写"医疗保险住院超6个月登记审批表",到医保办盖章,报市区医保中心审批。 3、门诊特种病(包括门诊肾透析、放化疗、肾移植抗排异):
(1)、确诊医院填写"北京市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申报审批单",选择指定医院,审批确定。 (2)、按住院对待,实行计帐。收取起伏线和自付部分,余计帐部分到医保审核,社保结算。 (3)、其它或辅助用药(如肾透析使用促红素,化疗使用减轻胃肠道反应、升白药),或合并其他疾患(如上感),门诊现金结算。 (4)、原《目录》中放化疗用药去除甲斑螯素片(利佳)、免疫核糖核酸注射剂(Bp素)、胸腺肽注射剂,其余59种可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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